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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维护服务条款

软件维护服务条款 V1.0

以下这些软件维护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美国力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力登公司」 )和客户之间软件维护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一部分。力登 依此详述提供客户相关软件的维修与服务。

如果客户不同意「本条款」,则客户在同意 力登 软件网站服务协议的登记过程中,可「点选」我不接受此协议。另外,如果这些条款是在注册过程中出现以外,那么客户可发送电子邮件拒绝本服务协议,以sales@力登.com 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单独购买软件维护服务全额退款。

考虑​​到上述情况,双方同意以下为有价声明之充分根据。 力登公司和客户达成协议如下:

定义

1.1. 客户。指最终用户其授权的代理人,已经从力登或其从授权代理销商订购维修服务。另外,最终用户其授权的代理人已在力登软件支持网站注册此服务协议,具备 力登所提供的软件维护服务识别号码。

1.2. 增强。指任何修改或增补的使用或加入到软件时,有重大改变它的效用、效率及功能的能力或应用程序,但是,这并不构成单独的错误修正。增强功能可通过力登被指定为或大或小,视力登的评估功能的价值,并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软件。

1.3. 错误修正。指任何修改或增补的使用或加入到软件的时候,建立了软件功能规格的符合性,亦或,当软件的正常运行观察中消除了不符合客户的不利影响程序或符合性。

1.4. 错误。指 力登定时公布指软件在数据到功能规格的任何错误。然而,从客户的误用、不当使用、变更、或软件的损坏而产生的任何不符合,或客户的合并或合并与任何硬件或不提供或确定为通过力登兼容软件的软件,不得被视为错误。

1.5. 力登软件支持网站。意味着无论是在本条款或其他地方的力登指定的网站,客户能在上面进行注册服务协议、取得用户手册与其他技术数据,以及浏览客户的软件授权许可和服务组合等活动。

1.6. 发布。意味着软件的新版本,其中可能包括错误更正和增强。这种发布可能是作为修补或完全更新。 「一般可用」的发布是一个版本,它是提供给广大公众。不包括新产品的可选的增强功能、新的或附加产品属于力登定价和单独销售。力登是发布版本的可用性和定义的唯一决定者。

1.7. 软件维护服务识别号码。由力登产生并提供给客户,以便登记和软件维护服务协议的跟踪识别和追踪号码。

1.8. 软件。客户的订单上指定设计的力登软件产品。另外,软件即软件维护服务识别号码所支持设计的力登软件产品。

 

维修服务范围

2.1. 在保固期限,力登应支持软件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服务应包括技术支持服务和软件版本。

2.2. 支援。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力登应按本节所述向客户提供支持服务。

2.2.1. 支持时间。力登的标准服务时间为东部标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九点到下午六点,但不括所有公众假期。

2.2.2. 电话支持。力登应提供电话线路支持的以响应使用者的支持请求。力登的电话支持的标准服务时间为东部标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九点到下午六点,但不括所有公众假期。在美国国家免费电话支持 为 800-724-8090先按6,然后按1。

2.2.3. 电子邮件支持。力登的电子邮件支持的标准服务时间为东部标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九点到下午六点,但不括所有公众假期。电子邮件信箱:Tech@raritan.com。

2.2.4. 标准服务时间以外的支持请求。所有的语音邮件和电子邮件将在未来的正常营业日收到响应。紧急语音请求接收在次正常工作日一小时内马上响应。

2.2.5. 远程支持。首先,通过引导客户使用现有的软件的某些诊断工具。如果这样无法解决客户问题;下一步,经客户授予明确许可,其建立和维护适当的网络配置,力登人员通过SSH2连接到力登客服指定的服务器提供远程支持。

2.3. 软件版本。作为其维护服务的一部分,力登可以提供定期的软件版本。

2.3.1. 维护版本。力登可以提供定期的维护版本。维护版本是软件的通用版本只提供错误更正。这种发布应该表示由数字到第二个小数点右边的改变 - 例如,3.0.0到3.0.1。

2.3.2. 次要版本。力登可以提供定期的次要版本。次要版本是一个稳定版本,它提供由指定的力登增强少数软件,以及错误修正。这种发布应表示为在数字到小数点右边的变化 - 例如,3.0到3.1。

2.3.3.主要版本。力登可以提供定期的专业版本。主要版本是提供指定主要由力登增强了软件的普遍可用的版本,以及新的增强功能和错误更正。这种发布被表示为在数字到小数点左边的变化 - 例如,3.0到4.0。

2.4. 维修服务范围的限制

2.4.1. 力登无义务提供本服务协议规定之外发布或支持的软件。除非明确阐述,力登无责协助客户后续软件或额外的流程。

2.4.2. 力登无义务特定时间段修复软件错误,因为不同厂商环境中操作的软件其性质各有不同。

2.4.3. 关于使用任何版本(错误更正,改进或通过力登有关该软件提供的任何其他程序设计)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应是客户和力登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项下提供的。力登应具有该作品(包括所有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的一切权利,唯一及独家拥有明确授予客户的权限。

2.4.4. 维修服务不包括: (a) 开发自定义的计算机程序; (b)维修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第三方软件或硬件服务,或 (c)硬件修改或改变现有的硬件配置,保护支持的范围。

 

担保和责任限制

3.1. 有限维修服务保固。力登 的一般保固期期 90天(一般业界专业标准)。力登根据本有限维修服务保固的对顾客全部责任,此外,我们也提供(a)年度付费保固制,或(b) 重新执行维修服务,任何重新执行维修服务保证按照本节在原保固内剩余天数或30天,时间以较长者为准则。

3.2. 担保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客户确认,除中明确规定在这些条款与条件,力登并没有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客户有关本维修服务。在不限制前述规定普遍性的,力登不承担任何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默示相对于所有权的保证,非侵权性、适销性、设计、条件性、耐用性、性能、质量,容量或维护的技术兼容性维修服务针对特定目的的服务性或适用性。客户同意,力登免责惩罚性的、特殊的、偶然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而产生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购买,销售,使用及/或无法使用维护服务无论此类损害可应基于合同的,侵权故意行为,股票或依据其他理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保证,疏忽或严格责任,无论此类损害的可能性作出知道或可以预见力登,以及该等损害应由断定客户或其他人士。

3.3, 客户已认可无论基于任何法律理论(包括其本身的疏忽)性的损害责任总额,客户所引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购买、销售,使用及/或无法使用维护服务,力登的最高赔偿将不会在任何情况超过(a)客户受损实际金额(b)客户支付由给力登相对于该年度两倍的维修费,由损坏索赔声称一开始算起。

3.4. 客户认可维修服务的定价,反映了双方的意图在于限制力登的责任此处所提到的。对责任限制本协议中规定正和目的在于限制力登的责任将适用,无论有限补偿的基本目的失败。任何诉讼,申索或诉讼有关本协议和/或维修服务机构或拟进行该协议的交易,需在该诉讼动作或事件的后12月内申索或诉讼。

 

期限和终止

4.1. 期限。本软件协议下提供的维修服务应由该软件的术语登记之日起的年订购的客户运行。

4.2. 提前终止

4.2.1.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协议可被终止,如下所示:

4.2.1.1. 在对双方共同书面协议的任何时间;

4.2.1.2 . 「告知方」以书面通知「被告知方」在本协议下应行义务,如果「被告知方」在告知30天后尚未改善;

4.2.1.3. 「告知方」以书面通知「被告知方」,如果「被告知方」无力偿债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使分配债权人已委任其全部或财产,资产及/或业务的材料部分被接收;文件或破产的自愿申请;或

4.2.2. 此外,如果获取客户通过、并入,或合并或与另一公司或组织,或出售,转让,或出租,或全部资产或股票(包括任何软件)的很大一部分到另一公司或其他组织,是一个力登的直接竞争对手,力登有权认为这样的事件当作无法收回而违反本协议及本节 4.2下进行终止的权利。力登的直接竞争对手。意指市场,销售或开发与力登任何产品或软件本质类似的实体。

4.2.3. 提早终止的后果。一旦终止本协议,从终止的10个工作天后为生效日期,客户应当支付本协议内当其或到期之的任何及所有无可争议的款项,。一旦终止本协议,除非本文中明确规定,客户不得获退由已付款的任何费用。

其他事项

5.1. 整体协议

5.1.1. 本软件协议包括这些条款,以及公认电子邮件提供软件维护服务识别号码对本服务协议的条款。若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以本条款的条款为准。

5.1.2. 本软件协议代表双方就此主题之全部协议,并接替或取代任何先前该主题的相关之协议或误解。所有之前相关口头陈述,保证及契诺相关的将被视为已并入本协议并取代之。本协议不得修改或补充,除非针对此类修订或补充将被强制签署书面档。本协议将战胜任何额外的,有冲突或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可能出现在任何购买订单,确认或发送或一方当事人交付本协议其他类似的条件。

5.2. 存续。力登和客户根据 在本协议第3,4和5部分中的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存续或终止。

5.3. 治法/仲裁。新泽西州的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选择条款,将管辖此合约的形成,解释和性能。客户同意提交可能产生提供劳务或提供材料作为本协议规定仲裁由新泽西州一名仲裁员,按照美国仲裁的商事仲裁规则的任何纠纷,索赔或争议协会当时生效。在仲裁裁决裁决是最终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及不可推翻,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具相等结果。本文所载内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可能存在的去除提交州法院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4 注意事项。所有通知,要求,请求或其他通讯可能还是需要得到,送达或向另一方发出方根据本协议将以书面形式将由第一类邮寄,挂号信,要求回执,邮资已付,被一个有信誉的,国家的,在夜的快递服务(有收到要求)或经专人递送,电报或传真向缔约方在其主要办事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一个新地址的任何通知,要求指定,此后可能会要求或通信,送达或寄。每一个通知,要求,请求或通信,邮寄,交付或在上面描述的方式发送会被认为是充分的,发送和接收的服务,在这样的时间它被传递到与返回收件人签收单,所有的目的,信使誓章或(相对于一个传真传输)的答复被视为确凿的证据,这样的交货或交货时被拒绝的收件人凭证。 "

5.5. 可分割性。双方认可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且是双方的希望和意向该条款进行改革和解释的方式时,在最大范围确实可行之下被认为是有效的可强制执行。因此,以代替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还有将自动作为本协议。在其条款相类似的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作为有效的和可执行的条款的部分补充。

5.6 第三方受益者。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或提及本协议之意图,或将被解释为赋予或给予任何一方比本​​协议双方及其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如有)的任何权利或其他根据或因本协议的补救措施。

5.7 弃权。若有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本协议将其视为放弃,亦不会有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其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5.8 不可抗力。无论本协议的一方应当向其他任何延误或失败的一方履行其义务的责任(不包括支付的钱)。但根据本协议如延误或者失败属于原因或任何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包括劳动纠纷、罢工、上帝相关、洪水、雷电、材料短缺的、配给、实用或通信失败、战争、地震、公敌对抗行为、暴动、叛乱、禁运,封锁或法规或政府当局的命令。如果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延迟或无法实践其义务,根据本协议之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延迟在最大程度超过延迟30天以上,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5.9 转让。客户可转让或本协议项下转让其权利,必须具备 力登的事前书面同意,否则无效。任何此类的转让先决条件如下 (a) 签约方/受让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遵守本协议下所有的客户的义务;(b)签约方/受让方的书面承诺的副本需交付力登,并下遵守本协议下所有的客户的义务;( c) 如果维修转让费发生,必须支付给力登。